依据国内民法典规定,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应当公告债务人,未经公告出售,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出借人公告应当全方位包含出售的本金数额,利息,时间,受叫人名字等都需要加以明确,并使得公告到达借款人。至于公告的形式,既能够用口头,也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。将债权出售准时公告借款人,债权出售即可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。
笔者觉得只须未有使债务人重复履行,错误履行或者加重履行债务的情形,债权受叫人可直接以诉讼的方法公告债务人,该债权出售发生法律效力。现在法律对于债权出售的公告方法未作明确规定。但只须为使债务人加重偿还义务的债权,受叫人可直接通过诉讼方法加以告知债权出售的事实。